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选定后,一般不应再作变更。如原来选择按月平均工资4.2%(2012年7月改为4.9%)的比例缴费(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一段时间后,本人重新申请按月平均工资8.0%(2012年7月1日改为9%)比例缴费,则须按申请时应缴费金额补足以前按8.0%(2012年7月1日改为9%)比例少缴的部分;办理退休手续以后,不得变更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