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条件
失业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各类学校毕(肄)业人员持户口、毕(肄)业证书;
(二)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持户口、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废业证明;
(四)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和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持户口、承包土地被征用证明;
(六)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持户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安置证明;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持户口、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失业后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常住地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半年以上暂住证;
(九)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