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定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琼人社发【2014】84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实际工资总额确定。2015年1月起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
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709.1元(3798×45%);
2、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278.8元(3798×60%)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