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厅)内应设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可优先购买车票,优先检票进站、上车。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二、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老年人可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县级)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门诊)对65岁以上老年人就医,普通门诊挂号费实行半价优惠。
三、老年人进入公园(不含带有景点性质的植物园、动物园、自然公园等)免购大门票;进入风景名胜区、国有各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馆、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陵园以及其他宣传教育馆所,一律购半价大门票。70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四、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五、农村老年人不承担筹劳义务,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义务。
六、各体育场(馆)举办体育比赛、表演,老年人观看门票实行半价(不含国际比赛)。
老年人在体育场参加健身活动,免缴场地费。
七、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各级法院应当依法优先受理、审理、执行。老年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依法可以缓缴、减缴或免缴诉讼费。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符合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有关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咨询。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的,应优先给予法律帮助,对符合条件确实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依照有关规定免收法律服务费。
八、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由民政部门发给不低于100元的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财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