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审核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当携带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失业保险登记表》(表2-1)、《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申报表》(表2-2)及电子表格;
(四)财务月(年)报表、劳动情况月(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已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同时携带上述资料及《社会保险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