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发放
【办理机构】
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
【办理地址】
伊春市伊春区迎宾路5号
【联系电话】
0458-3602098
【所需材料】
一、1、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
缴费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环节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及票据,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鉴定的有效合同,失业人员档案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及时告知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在审核无误后,将上述材料送市局失业保险科进行复审,并要求单位将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及时告知失业人员。
【办结时限】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
2、《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黑龙江省九届人大19次会议,第50号
3、《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200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