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三)工作时限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经办机构应当在7日内予以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经办机构核准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申领流程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应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失业人员本人每月10、11日(节、假日顺延)凭《失业证》、本人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经办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超过60天不办理申领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给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