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双鸭山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双政发[1999]58号)。
2、《双鸭山市城镇职工分层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细则》(双劳社字[2008]1号)。
二、 收缴比例:
单位缴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
个人缴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
大病救助每人每年72元。
三、 支付标准:
(1):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低于全市上年社会平均60%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收缴。其享受待遇为:统筹不计入个人帐户,不设门诊慢性病通道。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为2万元及大病救助金封顶线为3万元。
(2):单位缴费工资额在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90%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为3万元及大病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其它待遇按《方案》执行。
(3):单位缴费工资额在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90?300%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为3万元及大病救助金封顶线为7万元,其它待遇按《方案》执行。
(4):单位缴费工资额在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其待遇按《方案》执行。超过部分按《双鸭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规定比例记入补充医疗保险。
四、缴费依据: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表为依据测算缴费基数,下达征缴计划。
(一)、待遇确认:以单位参保层次为依据确定。
(二)、流程:
1、参保:申报--审核--建户--测算--下达缴费计划单--缴款--建档;
2、年审:申报--审核--测算--下达缴费计划单--缴款--归档;
3、报销:申报--审核--审批--记帐--发放。
五、报销比例:
1、住院起付线:
在职:一次住院:三级医院400元;
二级医院300元;
一级医院200元;
二、三次住院:三级医院300元;
二级医院200元;
一级医院100元;
退休:递减1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
在职:基本医疗个人负担15%,转诊加收10%;
退休:基本医疗个人负担13%,转诊加收10%;
大病:报销比例80%;
门诊特殊检查报销比例为70%。
六、大病种类
1、各种晚期恶性肿瘤;2、严重尿毒症;3、严重血液疾病;4、慢性重症肝炎或晚期(失代偿期)肝硬化;5、重症心梗。
七、慢性病种类
1、癌症;2、高血压;3、冠心病心绞痛;4、糖尿病;5、脑梗塞;6、慢性活动型肝炎;7、肺结核;8、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八、全年工作时间安排
1、4月为全年参保单位年检及基金征缴期;
2、异地及外转诊住院为每季度末报销一次;
3、每月10号为医药费单据接收期;
4、门诊特殊检查每半年报销一次;
5、门诊慢性病每年末一次性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