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补缴纳入人员)范围有哪些?
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年底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曾在外市企业工作过,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已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可以申请办理吗?
原与外市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应以其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时的户籍所在地为准,凡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已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符合淄政办发[2011] 119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三、办理补缴需要提供哪些原始材料?
(一)本人提供
1、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首页和本人登记页,A4纸1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A4纸1张)。
3、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一张。
(二)本人或原单位提供
1、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
2、无原始档案的应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3、本人是供养遗属的提供未领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证明。
4、原与外市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提供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证明。
四、如何办理补缴纳入?
补缴纳入人员原所在单位仍存在的,在12月底前,到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不存在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五、补缴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待遇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补缴纳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市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六、补缴的费用由谁承担?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七、一次性补缴的费用是否建立个人账户?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000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八、补缴纳入人员死亡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如何继承?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九、一次性补缴能否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能否视同缴费年限?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十、补缴纳入人员何时补缴养老保险费?
原单位在2012年2月底前,将补缴纳入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网上缴费的银行帐户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款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原单位不存在的,由补缴纳入人员本人在2012年2月底前将应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联借记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刷卡缴纳。
十一、补缴纳入人员何时能领到养老金?
从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统一办理基本养老金银行发放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十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纳入人员基本养老金能否同时享受?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十三、补缴纳入人员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十四、补缴纳入人员工作经历如何认定?
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十五、对于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如何执行?
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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