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规程

12333社保查询网 www.12233si.com 2014-01-01 来源:网络

  一、持有本市城市户口户,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

  (四)家庭收入证明:1、在职放长假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提供各项工资、奖金、福利及其它方面的收入证明;2、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由其原单位和劳动部门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等有关情况的收入证明;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期限、标准的证明;4、个体工商户提供由工商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其他有效证明材料:1、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3、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三、办事流程。

  由户主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和初审,将初审情况张榜公布,征询辖区居民的意见后,将申请人的各种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将审核材料及意见上报民政局。各区民政局应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对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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