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2013年被征地居民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

12333社保查询网 www.12233si.com 2013-01-01 来源: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市级有关单位,南湖区、秀洲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符合《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居民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嘉人社[2012]247号)文件规定对象的被征地居民,2013年一次性补缴12000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每人每月1043元(含社区综合补贴)。

  根据嘉兴市统计局的统计公报,现发布2012年市区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669元

  凡不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参保及一次性补缴的统筹地外参保人员,其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不予转入。

  一、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手续,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按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省流动就业、与市本级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设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三、非市本级户籍人员在本地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市本级户籍的个体工商户或与城镇个体工商户形成劳动关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须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并按规定参保缴费。当年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第九款规定补缴。

  四、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须具有市本级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至满15年。

  五、今后国家和浙江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市本级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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