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13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铜陵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实施。
据了解,《铜陵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保障城镇居民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适用于参加铜陵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业务分级经办,基金调剂使用。
市人社局、铜陵县社会保障局是市、县城镇居民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居民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城镇居民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区)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工作。参加铜陵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同时享受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待遇。育龄妇女参加城镇居民生育保险,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城镇居民生育保险经费直接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铜陵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在参保结算年度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育龄妇女,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流产、引产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城镇居民生育,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定额标准为顺产800元、剖腹产1200元。《办法》还就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待遇核报等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