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180号)、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通人社规〔2015〕9号)规定,现就发布2015年度海门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149元。
二、自2015年7月1日起,海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确定为:
(一)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5446元执行,下限按2550元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低标准为2650元,中标准为3089元,高标准为5149元。
三、从2015年8月1日起,参加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单位及其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5446元执行,下限按2550元执行。
四、从2015年8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工资按2650元执行。
五、已退休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为41616元。原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要求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为10404元。
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因医疗保险缴费未达最低缴费年限而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部分医疗保险费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216元,最高不超过41616元;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162元。
七、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265元;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159元。
八、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由职业者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而须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差额部分费用的,按每月108元执行。
九、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养老保险规定执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第五条、第六条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七条、第八条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