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名称:残疾军人报批
设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提交材料:1、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人民政府)书面申请;2、单位审查后出具证明材料;3、原始病历和原始医疗诊断;4、本人档案、身份证、户口本、伤残证件;5、市医疗鉴定小组出具的残情鉴定;6、《伤残等级审批表》;7、区民政局报告;8、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二寸2张、一寸5张(红底);9、省民政厅审核后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报告。
办事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2、区民政局初审后,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区民政局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写出综合报告;3、市民政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4、报省民政厅审批。
受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