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情需要,并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外市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起付标准费用为1000元/人次,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负担35%,退休人员费负担25%,并于治疗终结后,持有效凭证到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