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前登记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需在本人或其配偶怀孕3-4个月后,向所在单位生育保险经办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原件)、一孩/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
2、产妇怀孕时间、预产期、预计生产医院名称。
单位生育保险经办人员携带单位电脑编码和职工个人电脑编码,每月1-15日到市社保局医保中心审核结算一科办理产前登记,由生育保险经办人员将产妇或其配偶的孕产信息录入系统,以备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时使用。
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在产妇生育后一年之内,向所在单位生育保险经办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3、产妇的完整住院病志(加盖医院公章)。
4、本人工商银行个人结算户存折(或工商银行代发工资存折)。
5、男职工单位办理护理假待遇时,除需带以上手续外,还需单位出具晚婚晚育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如男职工配偶为无业的生育时间在2011年7月1日之后,需填写“抚顺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申请表”,提供产妇住院收据原件及产妇失业证、身份证、户口本,以上三个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7、女职工办理流产待遇时,需提供一孩/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门诊治疗的需要出具产妇诊断书,住院治疗的需要完整住院病志、本人工商银行个人结算户存折(或工商银行代发工资存折)。
单位生育保险经办人员携带单位电脑编码和职工个人电脑编码,每月1-15日到市社保局医保中心审核结算一科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