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人员备案申报工作制度
一、办理失业备案时限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办理失业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缴费单位为失业人员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失业人员名单;
3、失业人员档案;
4、缴费依据;
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6、当地失业保险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经办机构审核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待遇审核,根据原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核查缴费情况,确定缴费年限,审核失业人员是否符合接收条件及按规定需要确认的其他内容,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原单位,要求其告知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
退役士兵、士官就业后,应按国家和省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此前按照原农民工规定参保缴费的年限,累计计算。
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二)辽就字〔2009〕1号 《辽宁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流程》
(三)《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