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制度
一、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人员的备案申报
用人单位须将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办机构根据原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核查缴费情况,确定缴费年限,审核失业人员是否符合接收条件。
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按月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就业状况认定,并说明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
2、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人员其他待遇的审核和申领
1、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
2、生育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