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 市、区失业保险中心
审批要件: 《失业保险手册》、《失业人员档案传递单》、失业人员档案
审批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承诺时限: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15日以内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用人单位应在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市失业保险中心开具《失业人员档案传递单》,并将其档案移交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中心。
3、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档案进行审核后,符合接收条件的,将其档案统一编号,纳入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打印《失业人员报到通知书》交由用人单位,并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本人按时办理银行卡和失业登记手续。
办理方式: 用人单位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市、区失业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