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对象必须是失业管理科提供的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失业人员。
二、培训部和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的求职意向及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具体要求是:
1、制定统一的培训方案和培训报告;
2、制定教学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专业、培训方式等内容,经培训部审核,分管领导核准后组织施行;
3、凡组织失业人员培训的必须进行短期政策教育培训。
4、培训部和各培训基地分别采取多种方式通知失业人员参加培训;
5、培训部及各培训基地要确保参训人数,确保培训质量;
6、培训部要建立完整的分期培训档案,包括培训报告、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考试试卷及成绩单、考勤表、合格证书和失业保险手册复印件等。
三、培训部及时将培训结果反馈至失业管理科,同时配合失业管理科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搞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填写《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花名册》,附参加培训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手册》和《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报培训部审核,分管领导核准后,转失业管理科复核,主管领导审批后,送基金管理科报劳动、财政部门批付。
五、职业介绍补贴:培训部将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积极推荐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推荐再就业成功与不成功的情况,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填写《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附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及《失业保险手册》复印件,报培训部审核,分管领导核准后,转失业管理科复核,主管领导审批后,送基金管理科报劳动、财政部门批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