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 生育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汇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
7. 医嘱、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
8. 单位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9.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须另外提供乡镇一级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出具的配偶未就业证明,也可由县一级劳动就业机构提供。
10.女职工如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企业生育保险,可选择一方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如已享受其中一方待遇,社保机构不予重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