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办理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6号)
办理条件: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人员
办理流程:养老保险关系科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持《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并提交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再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接续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办理情况通知参保单位或本人。
申报材料:(1)《参保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减员花名册》;
(2)《参保人员跨省转移申请报告》;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即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机构:南平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9-8871969
办理地址:南平市解放路98号恒立大厦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