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范围】:河南省省直参保单位
【办理机构】: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企业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受理条件】:离退休人员死亡
【材料明细】:(1)《离退休人员或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申请表》;(2)户口在火化区的,必须提供医学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3)户口不在火化区的,必须提供以下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所在地县(含县)以上民政局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4)如果居住在偏远地区或死亡在家的离退休(职)人员,其家属无法提供医学死亡证明的,必须提供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办理程序】: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离退休人员亲属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通过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申请办理死亡待遇结算手续。申请办理死亡待遇结算手续时须提供材料明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免费
【受理地址】: 郑州市经七路50号(海通大厦九楼)
【咨询电话】:0371-65622522、65622533
【办公时间】:省政府公布的工作时间
【申诉途径】:1、河南省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处 0371-65622575
2、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监察室 0371-65967095
3、厅法制处申请行政复议 0371-65908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