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待遇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二)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待遇人员死亡时,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持死亡证或宣告死亡书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其死亡次月起2个月内将以上材料报乡(镇)、办经办机构审核,办理结算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乡(镇)、办经办机构打印《郑州市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单》一式两份并加盖业务印章,交领取人签字确认后经办机构与领取人各留存一份。
死亡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到本人养老待遇发放存折中。发放存折已销户的,可发放到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指定金融机构开具的存折中。多领取的养老待遇在结算时退回。
只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人员死亡时,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死亡次月起两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办经办机构办理停发手续;多领待遇的,应当如数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