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办理申领手续。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对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对有关材料审核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填写《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批表》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失业人员亲属于每月的10日、25日,携带医疗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死亡土葬证明、《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批表》、能够证明代领人亲属关系的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手续。财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开出银行现金支票,由失业人员到银行领取现金。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失业人员的《失业证》、身份证;
2、医疗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死亡土葬证明;
4、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书面申请;
5、户口本、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证明;
7、母、妻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证明;
8、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9、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