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7天后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和公示情况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申请人个人以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返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将所有相关材料退回居委会并说明原因。
3、县(市、区)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并返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公示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