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
社会保险登记程序
二、办事指南
1、参保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的分支机构一般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缴费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办理手续: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须如实填写《泰州市区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③职工工资花名册;
④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⑤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2、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①营业执照;
②工商变更登记表或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变更证明;
③社会保险登记证;
④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和批件。
3、注销登记
(1)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以及其他情形(如成建制转移),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并终止单位所有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3)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局注销证书或行政注销通知书、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情况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其复印件;
②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终止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③社会保险登记证;
④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和批件。
受理部门: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办理时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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