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参保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
其中:单位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视同其缴纳同期生育保险费。
二、结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1.计划生育手术费: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取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手术费用和常规药品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
2.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可根据《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放置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皮埋”术,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取“皮埋”,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输精管结扎,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单纯输卵管结扎,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日计发基数,按照参保职工本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后确定。
三、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节育手术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计生手术登记手续。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
“所在街道或社区”是指:户籍在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参保人员,为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在上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人员,为居住地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人员,为单位所在街道或社区。其中,姑苏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社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街道(镇)。
2.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障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核对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其本人签字确认。参保人员完成手术结账时,只需向医疗机构支付自费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3.符合生育津贴享受条件的参保职工,其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次月,结付至用人单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本人。
四、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外疾病的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2.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拟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应当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退休证、就医证卡,到所在街道或社区人口计生部门开具《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上述人员持就医证卡、《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取出宫内节育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4.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或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