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家庭电话费月支出超过40元的(含座机费);
2、水、电、气费月人均支出超过35元的;
3、家庭中拥有汽车、摩托车、手机(含小灵通)、电脑、钢琴、保险柜、桶装饮水机和使用空调等生活消费品及饲养宠物的;
4、提交申请前两年内修建、购买房屋或提交申请前一年内添置(购买、接收赠与)高档家用电器、家具(价格500元以上)或装修房屋的;
5、把自己的房层、门面出租后,又到其他地方租房居住,人为造成人户分离的;
6、拆迁货币安置后,购房、装修费超过货币安置费的;如果超支,二年内不得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7、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读书(市、区县重点高中、大学点招)的,其资金不管是何人赞助,在三年内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8、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经区、街、居三级社会保障机构1年内2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
9、有购买股票和其他投资行为的;
10、外地来我区就读的在校学生;
11、参与赌博(无论赌资多少)、提供赌博场地、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出入网吧、舞厅等娱乐场所的;
12、结婚、离婚或再婚到外区县,不在本区居住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或违反收养子女政策规定的,不全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4、家庭户口簿中与家庭户主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
15、妨害或扰乱社区居委会正常办公秩序,恐吓、威胁、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
16、不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或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查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