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1992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如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答:可直接过渡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仍按原标准执行,基础养老金按《办法》规定的每月60元标准执行。
十五、《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按“1992老农保”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如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答:可继续按“1992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年满60周岁时,过渡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也可自愿终止享受“1992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将“1992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办法》规定享受待遇条件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十六、《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待遇的“1992老农保”人员,如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答:应当将“1992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十七、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可以退保吗?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原则上不得退保。如户口迁出本统筹地区、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或参加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退保,退保额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后,不得退保。
十八、参保人员死亡后待遇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纳的本息和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领取养老金待遇(包含只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1个月内,持死亡证明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办理注销领取养老金的关系。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应严格执行丧失领取养老金资格零报告制度,每月底向所在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报送“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人员清单”。
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金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