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2333社保查询网 www.12233si.com 2013-01-01 来源: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现就完善居民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分为老年居民、特困居民、一般居民、学生儿童(含在校大学生)四类。

  1、个人缴费标准
  老年居民、一般居民、学生儿童每人每年分别暂按300元、400元、80元的标准执行,特困居民及特困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2、财政补助标准
  特困居民及特困学生儿童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余三类参保人员财政补助标准2013年为每人280元,以后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正常的财政补助增长机制。

  二、提高居民医保保障水平

  1、统一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转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300元、600元、800元,参保学生儿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50元。

  2、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2013年7月1日起暂定18万元。

  3、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住院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10万元)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政府举办的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75%。

  4、提高门诊统筹待遇
  老年居民和一般居民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100—500元之间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40%提高至50%。

  5、建立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享受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促进参保对象连续参保。居民连续参保第三年起,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增加的限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中断参保即取消增加的限额,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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