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和参保人: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本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按月继续缴费,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按月继续缴费:
1.所在家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
2.申请时,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1.5倍的;
3.已办理恶性肿瘤的治疗、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等四种门诊规定病种备案手续的;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以上的;
5.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及军转干部。
二、缴费方式与待遇享受
按月继续缴费的退休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缴费,并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缴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不注入个人账户金,自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按月继续缴费的最长期限为10年。期间,继续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满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以缴费期满时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选择按月继续缴费的退休人员,缴费期间若经济条件好转,可申请停止继续按月缴费,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以此次申请时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未移交社区管理的报原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用人单位应对照本通知确定的条件认真核实后,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月继续缴费。
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各县(市),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日
本文关键词:济南市,生活,困难,的,参,保人,退休,后,继续,编辑:12333社保查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