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辽宁省企业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进行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70元至200元,生活护理费每月增加100元到160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20元。
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
2013年我省企业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伤残津贴月增170—200元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1850元/月,二级伤残1750元/月,三级伤残1650元/月,四级伤残1550元/月。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护理费月增100—160元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最低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4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000元/月。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月增120元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的配偶85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800元/月。
辽宁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三项待遇”的实际情况,对待遇提高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但对规定的“三项待遇”最低标准不得调整。各市(县)在本次待遇调整后,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仍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