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
国家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民政部《关于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民险函[1997]17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5号令;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黑民社险[1997]72号;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农村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程序的通知》黑劳社发[2006]80号
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由乡镇企业或事业单位确认,组织投保。交纳保险年龄一般为17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为60周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5号令规定保险人员领取年龄可以根据本人自愿选择60、55、50周岁均可(选择的启领年龄不同,领取金额不同)。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方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自愿缴费方式
1、定期交费。在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采用这种方式。如乡镇企业可按月、按季交纳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其交费额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数额交纳。
2、不定期交费。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交,欠年少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可不交。
3、一次性交费。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交足,一直到领取年龄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交费需办理的手续
符合农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申请参保者,持本人的户口薄或身份证向所在行政村或所在乡(镇)的代办员申请办理登记和交费手续。在代办员的指导下,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证》。《缴费证》要详细登记交费日期、个人交费金额、集体补助金额及合计数,《缴费证》由参保者个人保管,每次交费由代办员在缴费证上填写金额加盖名章。同时与《缴费明细表》核对,在确认无误后,交费人在《缴费明细表》上签字。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待遇计发办法
目前农村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是个人帐户完全积累制。个人帐户由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全部由个人帐户的积累总额计算领取额。
1、积累期个人帐户基金分段计息
农村养老保险金,以领取年龄时点为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从开始缴费年龄到初领养老金的时点时间称其为积累阶段。第二阶段是由初领养老金时间到死亡的阶段称其为领取阶段。
在积累期内,个人帐户的积累分段计息。从1991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始试点以来,农村养老金个人帐户一年计息一次,计息标准由国家确定。领取养老金人员的个人帐户计息利率始终高于等于城镇居民个人银行国家一年期存款利率。退保人员个人帐户计息利率从1999年7月起,与城镇居民个人银行存款一年期利率同时同步调整。
2、领取期预计利率计息
领取阶段按18年余命复利计息,现行计发办法将此预计固定利率定为8.8%,。
年满60周岁领取系数为0.008631526;年满55周岁领取系数为0.007871541;年满55周岁领取系数为0.007441758
月领取额现值=月领系数x积累总额
领取的保值利率:
94年1月1日前 8.8%
94.1.1-96.12.30 12%
97.7.1-97.12.30 8.8%
98.1.1-98.6.30 6.8%
98.7.1-99.6.30 5%
99.7.1-2007.12.30 2.5%
2008.1.1 4.14%
领取系数:
60岁 0.008631526
55岁 0.007871541
50岁 0.007441758
退保利率:
92.1.1-97.12.31 7.5%
98.1.1-98.6.30 5.6%
98.7.1-99.6.30 4.7%
99.7.1-2002.2 .19 2.25%
2002.2.20-2004.10.27 1.98%
2004.10.28-2006.8.18 2.25%
2006.8.19 -2007.3.17 2.52%
2007.3.18-2007.5.18 2.79%
2007.5.19 -2007.7.20 3.06%
2007.07.21-2007.8.21 3.33%
2007 .8.22 -2007.9.14 3.60%
2007.9.15 -2007.12.19 3.87%
2007.12.20 4.14%
月保值利率系数=(月份/12×年利率)+1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时需办理手续
保险对象在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应向所在行政村或所在乡(镇)企事业单位的代办员申请办理领取手续。本人的户口薄或身体证等有效证件应做为申报的证明材料,在代办员的指导下,填写领取申请表,交回缴费证件。待缴费单位和乡镇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完有关手续后,领取人会接到通知,到村或乡领取养老金。
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的第10年起,每年经社保机构核实,认证生存状况后,方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一次性领取
(一)、终领: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也可以一次性终领。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支付丧葬费用200元。办理终领需要持参保者的缴费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中的任一种,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终领手续。
(二)、退保
1、保险对象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集体补助按个人缴费比例的50%金额本息,一次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办理死亡退保需要持参保对象的领取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中的任一个,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
2、保险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集体补助按个人缴费比例的50%金额本息,一次退给本人。办理迁移退保需要持参保对象的缴费证,户口迁移证明,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
3、投保人招工、参军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集体补助按个人缴费比例的50%金额本息,一次退还本人。办理农转非退保需要持参保对象的缴费证,招工、提干、入学通知等相关证明,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
4、保险对象发生家庭生活困难可以申请退保。退保金额为个人交纳保费本金的97%,不退利息。办理生活困难退保,需持参保对象的缴费证和退保申请,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八、农村养老保险领取阶段各级农保经办机构业务操作程序
村、企事业单位(缴费单位)代办员,将申报领取保费人员资料上报乡(镇)保险管理机构,专管员对保险对象进行领取人员资格的审查,确认领取资格后,上报县(区)农保经办机构。
县(区)保险机构对保险对象领取资格进行审查,确认领取资格后,上报地(市)农保经办机构。
市级农保经办机构,复查领取、退保人员资格、缴费金额,计算养老金的给付标准。
省级农保经办机构复核领取,退保金额,并将数据录入省农保信息库存储。资金拨付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将资金拨到乡劳动保障机构或直接付到领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