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范围和对象
1、本市范围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3、离休人员、老红军、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1、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2、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全市统一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下同)为基数,按6%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单位及职工个人的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不得减免,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3、新成立单位或新增人员,以当年首次核定的工资额计算缴费基数。
4、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未达到法定条件的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同等标准缴费,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方可停止缴费。
5、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7、企业合并、兼并、转让、联营、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出售、拍卖时应从资产所得中补齐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8、破产企业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在清理债权债务时,优先足额补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在职职工缴足当年的及留足其全部退休(职)人员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9、企业因停产、半停产等原因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缓缴手续,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税务机关批准后缓缴,缓缴期满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期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10、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保险费支出情况,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