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其目的是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依据。
㈠完成工伤认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㈡初鉴。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分别向市、县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集中组织进行,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㈢再鉴。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㈣复鉴。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县区人社局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