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调动工作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办理?
职工在本省范围内流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转移基金,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关系。职工跨省调动时,转移办法如下:
㈠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㈡个人帐户基金转移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1997年12月31日前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从1998年1月1日起,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全部储存额(本金和利息)。
㈢对年中调动工作的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记息。
㈣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㈤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相应填写《甘肃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转移清单》。
㈥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据转出地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转入职工续建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