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达到缴费年限,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还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向其发放800元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25%。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未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且不愿补缴的,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