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农村五保供养的办事规程:
1、首先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办事机构:运城市城乡低保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266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