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参保登记
一、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必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等)。
二、专管员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件和资料即时受理,同时报征缴稽核科负责人及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审核通过的,专管员应当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建立基本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同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未通过审核的,应当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要求其完善相关资料,尽快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节 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在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其他事项。
二、申请变更登记单位应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其他相关资料等。
三、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资料齐全后,方可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经专管员审核后,报征缴稽核科负责人及中心分管领导核准,并归入参保单位的登记档案。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变更的,要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 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征缴稽核科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费义务;
(二)参保单位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
(三)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登记机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由专管员为其测算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并在结清欠费、滞纳金及罚款后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专管员审核,报征缴稽核科负责人及中心分管领导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在信息系统内统一进行标注,并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节 登记证件管理
征缴稽核科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年度验证和换证制度,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一、 定期进行失业保险登记验证,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中心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专管员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
(四)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审验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审验专用印章,期满时予以换证。登记证由参保单位保管。
四、参保单位如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当及时申请补办,征缴稽核科应及时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