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企业以本企业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其中职工实发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统一为27%,其中企业按19%缴纳,职工本人按8%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