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医疗保险停保办事指南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理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办理流程: 职工、用人单位需暂停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登记表》,携带参保职工劳动关系变更证明(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书等)或其他相关材料办理停保手续。停保期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实际余额还可继续使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申报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登记表》2、劳动关系变更证明(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书等)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办理机构: 南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
联系电话: 0599-8841096
办理地址:南平市解放路98号恒立大厦四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