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二)省、市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办理程序
(一)退休待遇核定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交纳退管服务费后,参保单位于当月4日-22日期间(次月是节假日的结算时间提前至20日左右)带领退休职工本人到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其审核待遇,并采集指纹、照相,同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职工退休审批表;
2、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退休职工档案;
4、符合因病、特殊工种等政策性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需提供有关的审批资料。
新增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执行。
(二)待遇支付
1、参保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过报盘的形式传送至各社会化发放机构,每月15日前发放完毕。当月新增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发放存折由单位劳资人员于发放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在规定的发放机构领取后交退休人员本人并履行签名手续。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所在街道)应及时向市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申报,报送离退休人员减少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即:医疗死亡证明或派出所销户证明、火化证明、直系亲属证明、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职工银行存折复印件。经审核后做减员处理,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丧葬抚恤费于申报次月通过原养老金存折发放。
3、参保缴费人员死亡时,需提供《马鞍山市社会保险职工减少表》、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证明,经审核后由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计发个人账户继承额。有工作单位的,将其个人账户继承额汇至单位,由单位代发;无工作单位的,由其直系亲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应的关系证明材料到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领取现金支票。
4、参保缴费人员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退保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退保书面申请、国外定居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
5、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将不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及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遗属人员进行资格认证。进行资格认证时,离退休及遗属人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件、居住地派出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生存证明;
(2)居住境外的,需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
(3)委托认证的,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委托认证书。
对确认已死亡、失踪、被判刑等情形的人员进行待遇停止支付处理;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其待遇,待提供资料符合条件后再恢复支付其相关待遇。
三、办理时限
新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人员丧葬抚恤费等待遇核定工作,资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窗口电话:2354109
投诉电话:2366225(监察局、效能办)、2353202(中心)
中心网址:HTTP://WWW.MASXZFWZX.GOV.CN
监察局效能办网址:http//www.mas.gov.cn或 http//www.masdl.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