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为统筹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今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从调整次月起,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原则上为65%,最低不得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