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出条件(以下三条是“或者”的关系,满足其中一条即为符合转出条件)
(一)本市户籍、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且在外省(市)城镇企业就业并正常参保的参保人员;
(二)非本市户籍、转回户籍所在地(或其它省市)的参保人员(除退休人员外);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二、办理程序
(一)参保人员在去外省(市)地就业之前,到本市社保机构申请《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以下要求办理“停保” 手续,提供申请材料。
1.参保人员办理“停保”手续。
参保人员在申请《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时,需事先办理停保手续;属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另需事先解除与银行签订的代收社保费用协议。未按本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则由其本人完全承担相关责任。
2.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洛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双面复印)、户口本(本人所在当页)A4标准规格的复印件各一份;
(3)《洛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无此卡的参保人员,可不提供此项材料);
(4)需转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另需提供转入地医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持续联系函》(此函也可由转入地医保机构邮寄至本市社保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原则上只转缴费年限、不转个人帐户余额,建议参保人员先行通过刷卡消费等方式,尽量使个人帐户余额基本为零)
(二)本市社保机构受理、审核参保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符合转出条件的,按规定出具《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取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应及时将其送达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用人单位)、申请办理转移接续业务。
(三)本市社保机构接收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寄发的《联系函》。
(四)本市社保机构向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寄发《信息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三、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员如果存有欠费,建议先行办理欠费补缴手续;本人自愿放弃补缴欠费的,之后本市社保机构则按规定不再办理该欠费补缴业务,同时由此而影响其今后工龄计算和退休待遇计发的,则由其本人完全承担相关责任。
(二)参保人员取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未在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接续业务的,须及时向当初出具“凭证”的本市社保机构提出撤销结算申请。
(三) 请不要同时在两个地方参保缴费;对已经产生的重复缴费,按规定应由新就业地社保机构负责清理。
(四)本业务一般应由参保人员本人申请办理,参保人员本人因故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除提供前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标准规格;双面复印)。
(五) 本须知所指参保人员特指在本市以城镇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