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2011年,我市的保障标准为桥东、桥西、高开区、沙河、清河、邢台县310元,宁晋、隆尧、内邱280元,大曹庄、新河、广宗、威县、任县、南和、南宫、临城、巨鹿、平乡、柏乡、临西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