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之和除以365日作为计算基数,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4.剖宫产增加15日;
5.多胞胎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6.实行晚育 (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日。
女职工施行母乳喂养增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22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4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8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400元;
5.多胞胎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