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职工
受理部门(责任单位):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区劳动人事局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受理单位:在温州市各区社保分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工伤认定由社保分局相对应的区劳动人事局受理;在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在温的各类省属企业,市直属(工商登记管辖单位:温州市局)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在温州市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工伤认定由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劳动人事局受理。
外来施工企业在温的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单位,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劳动人事局受理。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若未在1个月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责。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申办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5、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办理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地址与联系电话
(一)市劳动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黎明西路307弄12号机械大厦505室,电话:88865596);
(二)鹿城区人事劳动局劳动仲裁监察科(车站大道神力大厦3楼301室,电话:88990936);
(三)瓯海区人事劳动局劳动仲裁监察科(将军桥兴海路50号,电话:88518879);
(四)龙湾区人事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龙湾区永强大道2988号,电话:86922810);
(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劳动处(滨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内,电话:86996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