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职工
受理部门(责任单位):温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具体管辖: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参保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参保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在国外且受伤害职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外工商注册、生产经营地在温州的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参保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生产经营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建设工程项目已完工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在温的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若未在1个月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责。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申办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含出院记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能证明受伤经过的证明材料(例如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视听材料需附内容文字说明)。
6.用人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材料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7、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行政机关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供以下材料: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②路线图;③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材料和《死亡医学证明书》;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供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或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电话:89090223 89090225
地 址:学院中路303号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