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
2、《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40条;
3、《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市委〔2010〕2号)第44条、第48条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供养遗属失踪、被判刑或者死亡的。
服务指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供养遗属失踪、被判刑或者死亡的需提供下述材料:
《杭州市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停发申报表》
暂停供养需提供:管理单位暂停遗属待遇书面报告、附报有关证明文件,如法院判决书、宣告书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1、根据申领、调整待遇的不同情况,填写不同表格。
2、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3、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